(2017)陕0427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1442号原告宋某,男。委托代理人窦宏勤,系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3单元23层。法定代表人张伟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亮,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