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499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爽,该公司员工。被告:曹云华,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金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少鹏书 记 员 徐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