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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奕才与李国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才,李国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1387号原告:陈奕才,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德,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星,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献,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180号保险大楼。负责人:林良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奕才与被告李国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奕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奕才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奕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陈奕才负担。审判员  陈胜龙二O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用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