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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黎浩其他(2017)粤0103执33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3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9号。法定代表人卢波,局长。被执行人黎浩,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黎浩行政处罚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7)粤7101行审238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荔综环罚【2015】03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黎浩缴纳罚款30000元、缴纳加处罚款3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粤T×××××号车辆一台,本院委托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车辆、限制转移,因该车辆使用状况不详未能处理;除此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3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家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