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527号原告田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被告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负责人安连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冉军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楚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