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桂林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2345号原告:桂林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6号金辉大厦综合楼小区1#综合楼6-3号办公。法定代表人:刘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某某,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原告桂林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韦乐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莉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