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海慈与成都大蓉和拉德方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毕文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慈,成都大蓉和拉德方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毕文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488号原告:罗海慈,女,199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理人:卢克丽,系原告之母。被告:成都大蓉和拉德方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民丰大道西段孵化园扩建项目1栋2单元10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被告:毕文佳,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市商丘市。原告罗海慈诉被告成都大蓉和拉德方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毕文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12日,原告罗海慈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大蓉和拉德方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毕文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海慈申请撤回对成都大蓉和拉德方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毕文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慈撤回对被告成都大蓉和拉德方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毕文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9元,由原告罗海慈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清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