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1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1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甲。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黔钟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受理冯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申请执行费17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后,拒不履行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被执行人刘涛在玉舍森林公园管理处有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某某工资收入以清偿本案债务。因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偿还本案债务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及身份证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毅审判员 周勇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