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洋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44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洋文,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西省吉安县,文盲,个体经营者,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户籍地江西省吉安。2017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洋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10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洋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洋文在海沧区新垵村东社443号经营麻将馆期间,因故与同样经营麻将馆的被害人李某1发生争吵并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刘洋文拳打被害人李某1鼻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背部软组织肿胀、双眼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洋文经通知到案,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证人刘某、李某2、陈某、吴某等证言,被害人李某1陈述,被告人刘洋文的供述和辩解,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刘洋文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洋文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洋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是对方先动手,其出手还击属于正当防卫。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洋文在海沧区新垵村东社443号经营麻将馆期间,因故与同样经营麻将馆的被害人李某1发生争吵并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刘洋文拳打被害人李某1鼻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背部软组织肿胀、双眼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洋文经通知到案,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对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3.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明,李某1外伤史明确。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该损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o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1鼻背部软组织肿胀、双眼部挫伤,该损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5.2.5.e条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综上,李某1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4.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明,2017年2月26日,其在一楼经营麻将馆,其小儿子跑到对面麻将馆玩,其就去要把他抱回来,其小儿子一直跑到对面麻将馆走廊。其抱着他要离开时,对面麻将馆老板刘洋文朝其吼“你有种就把小孩看好!”,然后其与刘洋文吵起来,其一手抱小孩一手指着刘洋文,刘洋文没说话就一拳打到其左太阳穴附近。其把小孩放地上后就用双手抓刘洋文脸、胸前。抓了几下,刘洋文的女儿就过来帮他,其和刘洋文扭打的时候,刘洋文女儿还用手打了其背部2下,刘洋文打了其腹部4拳。打到对面麻将馆门口,刘洋文还是一直用拳打其头、脸,打了十几下后旁边人劝,其担心对方跑掉,就一直抓着刘洋文衣领。之后民警就来了。其头、鼻子、腹部、脖子被打,鼻子骨折。刘洋文的伤是其抓的。刘洋文的女儿没打到其脸,是打到背部。5.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7年2月26日15时50分许,其经过一楼麻将馆门口,看见刘洋文和对面一家麻将馆的老板娘在拉扯,接着又进来了一个老头,老头叫他们不要打。后来老头就直接拉住了刘洋文的手,对面麻将馆老板娘就乘机用拳头打了刘洋文的头好几下,刘洋文就骂老头。接着,又进来了一个小年轻,用拳头打了几下刘洋文的身上,刘洋文用手挡了几下。然后小年轻就走了。刘洋文和对面老板娘就拉扯到了门口,当时其没有跟出来,等其出来的时候就看见老板娘的鼻子流血,后面警察就来了。其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架。其当时是站在刘洋文后面。老板娘的鼻子流血,刘洋文脸被抓了几道血痕。6.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系刘洋文的女儿,2017年2月26日15时许,其在新垵村东社443号一楼麻将馆前台看客人打麻将,突然听到隔壁房间里有人说打架了,其就走到店门口想看下发生了什么,就见到刘洋文和对门另一家麻将馆的老板娘从隔壁房间拉着出来,互相抓着彼此的衣服,刘洋文脸上和胸口都是血迹,看着很严重,其抓住其父亲的手说“你们都松开”,其父亲松开手后老板娘又用手打他的头部,其父亲只好再抓着老板娘的衣服,随后他们两个又打了起来,一边走一边打到店外马路上,其过去让他们松开手,两个都没松开,其父亲让其去店里找他的手机,等其从店里再出来,就看到他们两在马路边靠墙坐在地上,之后民警就来了。其不知道为什么打架。老板娘从店里出来时其没看到有流血,后来其从店里找手机出来才看到她鼻子流血。其没帮其父亲打架。打架的只看到是其父亲和老板娘,没看到其他人动手。其父亲脸、额头、手上都有流血。对方鼻子流血,是其父亲打的,就他们两个在拉扯。7.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26日,其在麻将馆看人打麻将,听见麻将馆老板在骂李某1的小孩,刚好李某1听见,就和老板吵起来。过几分钟,两个就打起来,老板把李某1按倒在地上,一直打她脸和鼻子,李某1就抓住老板衣服不放,用手抓老板脸。老板女儿过来劝,其也去劝,都劝不了,其就报警。他们一直打到民警过来。老板女儿没参与。老板脸上有皮外伤,李某1鼻子流血。8.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26日,其在一楼麻将馆打麻将时,对面老板娘从大门进来,然后从侧门出去,出去后就听到其和刘洋文吵起来。其就出去看,看到老板娘抓着刘洋文的衣领,刘洋文挣扎着要把她手甩开,没成功。后老板娘抓着刘洋文衣领走到麻将馆外面,老板娘的2个老乡就想劝架,没成功,然后其就离开了。其没看到打架经过,刘洋文脸上有血迹,不是很多,老板娘鼻子流血。9.被告人刘洋文供述和辩解:2017年2月26日下午,其在443号1楼经营麻将馆,对面老板娘李某1跑进来拉客还四处乱走。李某1经常来抢其客人,双方关系不太好。其让她不要这个样子,然后双方就吵起来,她抓其头发要打其,其马上和她扭打起来。后来来了个老点的男子,一二分钟后又进来一个年轻点的,他们把其头蒙起来打,其就和他们对打。其有打到李某1鼻子,其也有受伤,右拇指是被李某1咬伤的。其是公安通知到案的。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本院评判如下,被告人刘洋文和被害人李某1因琐事发生口角、打斗,在案证据虽无法查清谁先动手,但被告人刘洋文和被害人李某1从麻将馆内争打至麻将馆外,期间有多名证人对二人进行劝阻,被告人和被害人却不肯罢手,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综上,被告人刘洋文的行为系故意伤害,不具有防卫性质,被告人刘洋文关于行为性质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文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洋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洋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斌人民陪审员 邱薛莲人民陪审员 刘华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芳序代书 记员 张小静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