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1034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娘家住临夏县。被告:马某1,男,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玉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