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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巨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巨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9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巨干(自报),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资兴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巨干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巨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何巨干在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市场一家旅馆门口摆摊经营电影拷贝业务。何巨干将淫秽视频文件存储在电脑里供客人挑选,并以约3个/元的价格将淫秽视频复制到客人的手机。至案发日,何巨干共售出淫秽视频约900个,获利约300元。同年6月5日20时30分许,公安人员将其人赃并获,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电脑内储存的2484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何巨干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巨干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巨干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巨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何巨干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何巨干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何巨干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巨干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赃款13元、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