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旭、张钰淼与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1693号郑旭、张钰淼:你(单位)与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告郑旭、张钰淼赔偿原告借款29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5800、支付案件保全费203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院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