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童永敬黎孝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王世福,童永敬,黎孝明,蔡书祥,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552号申请人: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附D-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7455XL。法定代表人:饶恩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世福,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童永敬,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黎孝明,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蔡书祥,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076023655Y。法定代表人:邓召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王世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世福等价值3125153元的财产,并由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世福、童永敬、黎孝明、蔡书祥、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515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