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长理与刘传兴、刘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理,刘传兴,刘庆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149号原告刘长理,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刘传兴(星),男,汉族,55岁,住临邑县。被告刘庆胜,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原告刘长理与被告刘传兴、刘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长理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理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刘长理负担。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