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金洪与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洪,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413号原告:刘金洪,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4225296M。法定代表人:成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金洪与被告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金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原告刘金洪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