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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家英与彭家宇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英,彭家宇,李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274号原告:吴家英,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彭家宇,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云霞,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吴家英与被告彭家宇、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家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英撤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吴家英承担。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圣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