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家英与彭家宇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英,彭家宇,李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274号原告:吴家英,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彭家宇,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云霞,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吴家英与被告彭家宇、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家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英撤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吴家英承担。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圣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