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韩凤芝与寇学文、于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芝,寇学文,于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3739号原告:韩凤芝,男。被告:寇学文,男。被告:于世杰,女。原告韩凤芝与被告寇学文、于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凤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寇学文、于世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按月利1.5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并出借据一张。到期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欠据一张,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基于原告举证能力及可信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采信意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署名借款人寇学文、于世杰(系夫妻)的欠据显示,“今有寇学文借现金30000.00元整,月利息1.5分”,落款时间原为2015年1月1日,该时间被划掉,改为2015年12月30日。韩凤芝自称原借款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后寇学文于2015年12月30日将之前的利息还清,此后作为新的借款。本院认为,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寇学文向原告韩凤芝借款事实有欠据为证,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自借款给付时生效,寇学文应当依约给付借款本、息。借据未约定还款时间,故韩凤芝有权随时要求寇学文还款,于世杰与寇学文系夫妻,依法应为该债务付共同偿还义务。欠据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韩凤芝的自认寇学文在2015年12月30日另给付利息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基于证据盖然性,本院支持韩凤芝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寇学文、于世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韩凤芝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按月利1.5分向原告韩凤芝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25元,减半收取393.1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喜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巴雅拉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