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陈金秀、曾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陈金秀,曾庆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财保3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84776002。负责人王华,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陈金秀,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曾庆荣,男,194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陈金秀丈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金秀、曾庆荣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肆佰肆拾万元��(¥4400000.00元)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其自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金秀、曾庆荣共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登峰大道××号中航公元城××楼××室住宅(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3、S0××24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曾庆荣所有的位于赣州市西津路×号建国路住宅小区×栋×店(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曾庆荣所有的位于赣州市西津路×号建国路住宅小区×栋×店(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四、查封被申请人曾庆荣所有的位于赣州市云山路×号×单元(原云山路×号)房产(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五、查封被申请人曾庆荣所有的位于赣州市云山路×号×单元(原云山路×号)房产(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以上财产保全价值限于人民币肆佰肆拾万元整(¥44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琼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