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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国平与虞焕雯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平,虞焕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平,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焕雯,女,1954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杨国平因与被上诉人虞焕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0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国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虞焕雯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虞焕雯承担。事实和理由:杨国平的户口在上海市泗塘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内,杨国平对该房屋当然享有法定居住权。杨国平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并非虞焕雯所有的产权房,故虞焕雯不享有房屋产权人的权利,不能要求杨国平搬离系争房屋。且杨国平他处无房。杨国平与虞焕雯是离婚不离家,当时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动迁。关于双方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并未在两年内申请执行,不再具备强制执行力,故不能以调解书中关于杨国平承诺离婚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约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请求支持杨国平的上诉请求。虞焕雯辩称,不同意杨国平的上诉请求。杨国平与虞焕雯再婚前,系争房屋就是虞焕雯的。杨国平系空挂户口。双方离婚多年,杨国平占住系争房屋,显然没有道理。虞焕雯他处无房,也在外借住,现要求住回系争房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虞焕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国平搬离虞焕雯所有的系争房屋;2、判令杨国平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每月1,500元,从2016年12月25日至杨国平搬离房屋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国平曾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虞焕雯离婚,该案审理中,杨国平表示其名下无房,结婚后居住于系争房屋内,离婚后杨国平的住房自行解决。后法院出具(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85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离婚后杨国平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杨国平于2016年12月25日自行入住系争房屋,故涉讼。一审法院另查明,系争房屋为虞焕雯承租的公房,虞焕雯、杨国平及虞焕雯儿子的户籍均登记在该房屋内。一审审理中,虞焕雯表示,杨国平系擅自强行入住系争房屋内,虞焕雯从未同意过,此前系争房屋的确由杨国平对外出租,每月的租金基本都是给虞焕雯的。虞焕雯坚决要求杨国平搬离,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杨国平的户口是空挂的,虞焕雯不同意对其居住费用予以补贴。杨国平表示,离婚协议中所谓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的意思是杨国平仍将回到户口所在地的房屋解决居住问题,杨国平没有其他房子,也没有租用公房。即便虞焕雯是承租人,杨国平也不同意搬离,也不要求虞焕雯给付居住使用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杨国平承诺在离婚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该调解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杨国平自认在2016年12月25日入住系争房屋,其主张得到了虞焕雯的同意。虞焕雯对此不予认可,杨国平对上述抗辩未举证证明,故法院对此无法采信。杨国平所述其与虞焕雯离婚后也长期共同居住在通南路,该节事实与虞焕雯对系争房屋居住权利的主张并无关联,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房屋使用费的问题,鉴于杨国平的户口至今仍登记在系争房屋内,故法院酌情确认杨国平向虞焕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承担使用费,直至迁出。判决:一、杨国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宝山区泗塘一村XXX号XXX室的房屋;二、杨国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向虞焕雯支付房屋使用费,从2016年12月25日计算至搬离房屋之日止;三、虞焕雯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系争房屋为虞焕雯承租的公房。(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85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杨国平承诺在离婚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该调解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现杨国平在未征得虞焕雯同意的情况下,以他处无房为由,占用系争房屋,显然无理。一审法院判决其迁让并无不妥,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杨国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刘金审 判 员  高 胤代理审判员  张力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