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国元与廖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元,廖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6305号原告:王国元,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廖廷建,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王国元与被��廖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廷建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被告向其借款4700元,当天其向被告交付了借款4700元,被告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中约定2017年5月底前还款。被告至今未向其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诉请如前。被告廖廷建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经审查,以上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被告廖廷建向原告王���元借款47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到王国元人民币4700.00元正,在2017年5月底前还清。借款人:廖廷建2017.4.28.”。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廖廷建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4700元支付给被告廖廷建,被告廖廷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王国元与被告廖廷建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7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廷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廖廷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国元返还借款本金47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廷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小琴人民陪审员 汤昌文人民陪审员 尤文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杰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