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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强与代传涛、董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代传涛,董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50号原告孙强,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传涛,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董翠霞,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孙强与被告代传涛、董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孙强催缴诉讼费,限其在七日内予以缴纳,期限届满后,原告孙强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强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国强代理审判员  苑长建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