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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镇坪县农林科技局与罗会忠行政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坪县农林科技局,罗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927行审2号申请人:镇坪县农林科技局。住所地:镇坪县。负责人:陈某,男,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鸿斌,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罗会忠,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申请人镇坪县农林科技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镇坪县农林科技局对被申请人罗会忠非法狩猎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镇农林科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以“其发现在对被申请人罗会忠非法狩猎一案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程序处理不当”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镇坪县农林科技局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人镇坪县农林科技局负担。审判长  陈洪康审判员  刘艳春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