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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春祥与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先甸村村委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祥,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先甸村村委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637号原告:董春祥,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先甸村村委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先甸村。法定代表人:董超,村主任。董春祥与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先甸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董春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春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春祥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