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志与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367号原告:杨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系云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0767065061N。住所地景洪市曼弄枫山水林溪别墅会馆。负责人陶建。原告杨志与被告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志于2017年9月3日以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4978元,减半收取计7489元,由原告杨志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孝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