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3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与黄素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黄素琼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3民初678号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住所地: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东街,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孟红文,该供热中心法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冬生,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素琼,出生年月不详,系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小学住宅门面业主。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与被告黄素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德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其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