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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童志敏与张琪、林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志敏,张琪,林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童志敏,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张琪,男,1988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林小丽,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申请执行人童志敏与被执行人张琪、林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烂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