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桂兰与被告大连福基伟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兰,大连福基伟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178号原告:赵桂兰,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福基伟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10层4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艳华,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吉祥街30号4—7—3。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兰与被告大连福基伟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吴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子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