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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麻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8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某某,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2014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丽、被告人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麻某某驾驶一辆银白色豫L×××××号“松花江”牌面包车分别到驿城区及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等地医院,戴黑色男式假发进行伪装后进入医院病房,趁房间人员熟睡之际实施盗窃,共盗窃六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077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东关医院急诊科二楼32床处,趁被害人黎某1熟睡之际,将黎某1放在上衣兜内500元现金盗走。2.2017年1月4日3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确山县人民医院1号楼一楼中医科19号病房内,趁被害人刘某1不备,将刘某1放在病房床头处的一个黑色斜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500元。3.2017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驻马店市中医院外科大楼三楼妇产科处,趁被害人张某1熟睡之际,将张某1放在病床上的一件黑色棉衣盗走,棉衣内装有一个黑色男士钱包,包内有现金1100元。4.2017年1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泌阳县人民医院内科楼一楼东侧走廊处,趁被害人张某2熟睡之际,将张某2放在病床头处的一个黄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00元及白色“OPPOA53”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40元。5.2017年3月5日1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驻马店市第四人民医院二楼内二科抢救室内,趁被害人朱某1熟睡之际,将朱某1放在病床床头处的一个紫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650元,灰色“联想A318T”型手机一部;将朱某1爱人裤子口袋内8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0元。6.2017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驻马店市第四人民医院二楼一病房内,将被害人魏某1放在病房床头处的一个黑色双肩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500元,黑色“小米3”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0元。另查明,公安民警于2017年7月13日将被告人麻某某抓获。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多家医院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麻某某盗窃使用的黑色男式假发及银白色豫L×××××号“松花江”牌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前科判决、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107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麻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麻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麻某某有盗窃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多次盗窃,且在医院盗窃病人或亲友财物,上述情节在对其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麻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六)项、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麻某某退赔被害人黎广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刘亚玲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退赔被害人张森森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张丽经济损失人民币1440元;退赔被害人朱玉叶经济损失人民币2630元;退赔被害人魏兴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元。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男式假发,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银白色豫L×××××号“松花江”牌面包车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红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禹贺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