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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利申请执行郑兴明、邱彩丽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10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利,郑兴明,邱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宋利,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郑兴明,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邱彩丽,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利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兴明、邱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兴明、邱彩丽未按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7)隆昌民初214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兴明所有的雅阁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