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08208579W。法定代表人:王化龙。委托代理人:马玉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小丽,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路31号翠名居13幢5卡、12幢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016584。负责人:繆国枢。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法定代表人:王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8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的协议内容,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苏K×××××、苏K×××××、苏K×××××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号牌号码为苏K×××××、苏K×××××、苏K×××××的车辆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号牌号码为苏K×××××、苏K×××××、苏K×××××的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下落及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号牌号码为苏K×××××、苏K×××××、苏K×××××车辆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演杨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