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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海霞与谢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霞,谢炳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4103号原告:郭海霞,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向阳路都市,被告:谢炳秀,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霞与被告谢炳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海霞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