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海霞与谢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霞,谢炳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4103号原告:郭海霞,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向阳路都市,被告:谢炳秀,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霞与被告谢炳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海霞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