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婷婷、兴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辽HE17××号货车驶入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在范家屯加油站自助加入409.98升-35号柴油后,趁加油员离开之际,在未给付油款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的柴油价值2484.48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21时45分许驾驶辽HE17××号货车进入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在范家屯加油站自助加入409.98升-35号柴油后,趁加油员离开之际,在未给付油款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的柴油价值2484.48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其开挂车走到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加油站时,用加油站的卡加2450元人民币的柴油,加完油看加油员没来,其开车走了,其想省点钱,贪点便宜。2、被害人付某某陈述,2016年11月15日21时45分,在腰堡三家子村中国石化加油站,一辆大挂车司机用其在加油机上的卡加完油就跑了,价值2484.48元,该油钱是其补上的。3、损失报告、加油小票,证实中国石化加油站机打小票显示2016年11月15日21时45分,一大挂车加油409.98升-35号普通柴油,单价6.06元,损失价值2484.48元。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付某某辨认宋某某的过程。5、收条,证实被害人收到宋某某返还加油费2484.48元。6、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源于付某某报案,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经传唤到案。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自然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2、全部返赃,可酌定从轻处罚;3、未造成经济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人民陪审员 乔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冰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