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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恢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贾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林,贾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松林,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贾永福,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松林与贾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贾永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贾永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永福的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以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