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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黄兰香与谢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香,谢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75号原告:黄兰香,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追加原告:徐水英,女,193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红石嘴路*号。身份证号码:3625011936********。追加原告:黄萍香,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金溪北路**号。身份证号码:3625011969********。被告:谢云亮,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受理原告黄兰香、追加原告徐水英、黄萍香诉被告谢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处理。审 判 长  张 耀审 判 员  何金平人民陪审员  饶冬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