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蔡某某与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5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英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