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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毕树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毕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66号。申请执行人:毕树磊,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毕树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7268.7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7268.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毕树磊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