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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7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圣与深圳市赛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圣,深圳市赛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7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圣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湘雩,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劲。上诉人苏圣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赛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圣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圣撤回上诉。本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