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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禹涵源诉被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涵源,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17号原告:禹涵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双清区。法定监护人禹军民,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盛,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邵阳市通衡街。法定代表人刘天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涵源诉被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涵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涵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17元,退还原告禹涵源。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超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