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慧峰、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素花,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素花,女,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慧峰、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素花、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龙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