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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陈仓区分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众鑫购物广场、罗永辉、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陈仓区分公司,宝鸡市陈仓区众鑫购物广场,罗永辉,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陈仓区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64167K。负责人胡增山,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刘会平,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陈仓区众鑫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十字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64139558P。法定代表人罗永辉,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赋,系总经理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永辉,男,生于1951年1月19日,住扶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8号楼(天同国际)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979173766。法定代表人罗永辉,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赋,系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陈仓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市陈仓区众鑫购物广场、罗永辉、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陈仓区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权雁审 判 员  邱有前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