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州通威特种饲料有限公司与沈明良、冯发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通威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沈明良,冯发粉,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64号申请人苏州通威特种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76844-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汾湖湾村318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宋刚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沈明良,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冯发粉,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高锋,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苏州通威特种饲料有限公司与沈明良、冯发粉、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通威特种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2811.25元,执行费为564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全面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向申请人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线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但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线索;向本辖区内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房地产登记情况。鉴于此,本院即发函委托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浙江省长德清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执行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