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艳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艳,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恩施市。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艳于2017年6月27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其居住地内,非法持有白色晶体、红白色固体、白棕色固体、红色药片、红色固体25份(共计净重11.44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非法持有棕色固体2块(共计净重0.477克),经鉴定,为麻黄碱。上述毒品已收缴。被告人杨艳被当场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艳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之铁盒一个、塑料盒二个、塑料袋二十八个、烟盒六个、冰壶二个、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在案之小米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杨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