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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国祥与任振宇、段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祥,任振宇,段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祥,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忻府区翠苑小区。被执行人:任振宇,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原平市金地家园。被执行人:段云霞,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金地家园。本院在执行杨国祥与任振宇、段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振宇、段云霞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任振宇、段云霞的存款2563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