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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11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双庆审 判 员  吕玉清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