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11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双庆审 判 员 吕玉清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