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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董玉春与梁晓飞、井陉县德铭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春,梁晓飞,井陉县德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1民初1086号 原告:董玉春,女,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 被告:梁晓飞,男,199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井陉县德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秀林镇北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130121MA07QT4F2G。 法定代表人:袁瑞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鹏,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地址:井陉县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8046349141。 负责人孙会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旭,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春与被告梁晓飞、井陉县德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玉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董玉春负担。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刘 彦 陪审员  蔡 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