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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连会与任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会,任广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297-1号原告:刘连会,男,汉族,1970年7月9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任广英(任静),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原告刘连会诉被告任广英(任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连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刘连会负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