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维礼、朱艳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维礼,朱艳苹,刘阔,朱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4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26964-2。负责人:巩大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维礼,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朱艳苹,女,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刘阔,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朱艳红,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维礼、朱艳苹、刘阔、朱艳红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万元,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刘维礼、朱艳苹、刘阔、朱艳红共同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4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维礼、朱艳苹、刘阔、朱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28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刘阔房屋处置款347551.77元,因案外人对该款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理中,暂不宜扣划,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彭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强弢第2页/共22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