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林旭龙与叶荣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旭龙,叶荣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533号原告:林旭龙,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叶荣然,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林旭龙与被告叶荣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林旭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荣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叶荣然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旭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旭龙负担。审 判 员 詹玲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