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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执民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汝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汝生,马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民字第18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63700。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汝生,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马进文,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汝生、马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0)东南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1年11月23日终结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东执民字第189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韬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乐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