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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郝增瑞、林州市宏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增瑞,林州市宏现置业有限公司,付宏现,申军伟,王永丽,王永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增瑞,男,汉族,1960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宏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田西峪村法定代表人:付增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付宏现,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申军伟,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王永丽,女,汉族,1982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王永霞,女,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紫薇大道77号院安泰苑A区。上诉人郝增瑞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宏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付宏现、申军伟、王永丽、王永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素萍审判员  段合林审判员  彭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曼 来源:百度搜索“”